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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进出口收发货人】1个价值10W的税号,究竟有多恐怖
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-04-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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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通关务的这家客户,来自山东,从事进出口业务已经10余年了

国家在转型、经济在转型、市场在转型,依靠以前老一套的贸易经营方法来获取业绩增长的传统企业,日子将越来越难过。


这家山东的企业,也是从网络上找到的津通关务,也可以称作津通关务的“同行”,其实这家企业的改革,管理,业绩都是非常不错的,但正因为公司越来越好,体量越来越大,逐渐在一些小细节上显得力不从心,尤其是商品归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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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很早之前,这家企业也在尝试主动学习商品归类的专业知识,也参加了很多的商品归类培训,并逐渐有了自己的归类人员,自己的关务部门,但这些都只是随大流,实际上更像是一个“摆设”,其实很多员工还不够了解关于商品归类专业的知识,所以这家老板迫切想要改变现在的“归类现状”。


而促使客户从网上找到津通关务,并参加津通关务商品归类专业培训的缘由则是他们进口一批“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”,但因归类错误漏缴税款而被处罚9.8万元。

这个老板就想,既然出现了这个归类的问题,就要从根上解决,绝不再犯,彻底实现合规化经营;不管参加多少商品归类培训,不管花多少钱,一定要做。

可能很多人都因为这不过又是一个因为不专业而被海关处罚的案例,没有什么特别之处;

津通关务的内审团队在帮助客户进行归类复核的时候,就告诉客户,海关在2016年曾经针对这类数字摄像设备进行过专项稽查;原因是这类数字摄像设备根据其所具备功能、以及是否具备存储能力而归入多个税号,各税号之间存在很大的税率差,而且此类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应用很广、进口量很大;所以数字摄像设备的归类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归类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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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且在为客户出具的归类内报告中写到:

数字摄像设备属于机电产品,这类商品的归类主要是依据商品的功能、用途;税则注释品目8525中对于“电视摄像机”的定义是不具备任何内设的录像功能;而“数字照相机”、“视频摄录一体机”需要将图像记录在内置的存储装置上或记录在媒体(例如,磁带、光学媒体、半导体媒体或品目85.23的其他媒体)上;对于一些具有检测功能的数字摄像设备,按照其功能归入90章。

对于数字摄像设备为何会频频出现归类差错,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:

1. 确认税号时未对商品所具备的功能进行分析、确认;

2. 确认税号时,认为税则中有列明比较简单,直接通过自身的主观理解进行归类。

机电产品的归类不能简单的以商品的品名去对碰税则的描述;归类人员应具备分析商品功能、用途等主要归类要素的能力,同时对于税则中商品的基本列目有较好的理解,对于近似商品的区分具备基本的分析能力。

确实一套完整的《商品归类内审报告》是足以让客户知道根上的问题出现在哪,并且知道针对问题应该采取什么解决方案。


客户拿到报告后,真的非常高兴

客户说到商品归类这项工作,对于我们来说,还是具有相当大的难度。如果进出口企业没有专业的归类人员,确实对企业发展有着很大的隐患,毕竟在海关改革的大背景下,做好进出口申报的风控管理是企业必做的一项工作。

也谢谢津通关务,帮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,跟津通关务相识相知,也是我们做的非常正确的一项决定,感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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